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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博士后申请年龄改为35周岁以下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袁京   发布时间: 2016-01-01 14:49:45   浏览:1054次  字号: [大] [中] [小] [收藏]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年龄,从原来一般40周岁以下变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

  ●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

  ●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毕业生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同时,新意见还畅通了博士后退出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昨天在线解读该意见时透露,今后,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年龄将从“40周岁以下”改为“35周岁以下”,设站单位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今年是我国博士后制度实施30周年。俞家栋说,依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年龄,从原来一般40周岁以下变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设站单位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毕业生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同时,新意见还畅通了博士后退出渠道。这些举措对于进一步坚持博士后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对于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强化博士后的创新型科研导向、发挥博士后作用、规范博士后自由流动都有重要作用。

  俞家栋介绍,在我国博士后制度建立之初,国务院明确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一切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对待。但随着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需要进一步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此次意见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国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需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这对于进一步明确博士后是工作人员而不是学生的身份定位, 进一步明确设站单位需按照工作人员来培养使用博士后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明确设站单位的权利义务。

  2015年,国家投入博士后制度的专项经费超过12亿元,带动地方和设站单位投入数十亿元。此次意见明确,将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8万元,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如果设站单位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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